新生兒科醫師對嬰兒奶粉的使用建議 周怡宏醫師 2003/11
「一般嬰兒奶粉」的營養成分都是一樣的!!
一般嬰兒配方奶粉指的是成分內含遵照FDA或各國衛生署之規範製作的奶粉,旨在提供無法以母乳哺餵嬰兒的每日營養需求。舉例而言,FDA規範了29項嬰兒配方奶粉中主要成分,並且標舉其上限與下限範圍,以作為廠商製作過程之依循標準。而我國衛生署也早就制定了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奶粉查驗登記,此兩種在台灣都被嚴格規範為特殊營養食品,因此所有經過核准的廠商都要符合此一規定。
再者,經核可的嬰兒配方奶品清冊都會送到有關醫院中週知。因此,小兒科醫師都會明確指出,一般健康、無特殊問題的嬰兒在使用一般嬰兒配方奶粉時,並無好壞優劣之分,而都具有相似的營養成分。因為既然稱之為「一般嬰兒配方奶粉」便無所謂醫療功能。
「特殊嬰兒奶粉使用應由兒科醫師診斷後處方」
「乳糖不耐受症」、「蛋白過敏症」都需要先經診斷後,才能正確選擇適當特殊配方奶粉。目前市面上充斥各種標榜可以解除乳糖不耐或蛋白過敏的嬰兒奶粉,加上許多藥局從業人員不斷的鼓吹煽動,很多家長便率爾使用,其實都是不恰當甚至危險的舉動。兒科醫師們秉持專業訓練,需要從仔細病史詢問中收集飲食史,再加上適當的實驗室檢查才可下結論診斷,試問在藥局中,又怎能有辦法以猜測就做有意圖的建議呢?另外依據美國兒科醫學會在1996年的一篇臨床操作規範指出,一般輕微腸胃炎並不需要使用止瀉藥物,不必改成半奶,也不必改用特殊止瀉奶粉,而應該持續使用母乳或原用之配方奶粉即可。
因此,除非嚴重合併脫水或者延遲性、慢性腸胃炎病嬰,兒科醫師本於專業認知,是不會建議與開立止瀉配方奶粉的,然而在某些藥局中則可見任意使用推薦,對父母而言,自然十分的不公平,而且也應依法負起法律責任。依照FDA對特殊嬰兒配方奶粉的分類,只區分為代謝用奶粉,早產兒奶水,蛋白水解奶粉,胺基酸奶粉以及其他奶粉等五類。這些奶粉的使用應依照病嬰是以有特殊之醫學上疾病或飲食上問題才可使用,因此必須有正確的診斷後,方能由醫師施予處方。既如此,自不應在藥局中自由販賣這些些奶粉。
「母嬰親善醫院」的推動是國家既定政策
從三年前開始推動,迄今國內已有58家醫院通過認證,另有82家正進行申請,目前產婦到以上這些醫院中生產住院,即無所謂奶粉廠商產品與贈品充斥可見之情形 ;許多媽媽們也會自動地要求使用24小時母乳哺餵嬰兒,反而我們的兒科醫師常在健兒門診中,接獲相當多的父母指陳,述說當嬰兒因餵食母乳導致大便較稀而多次時,藥局某些人員會指示或推薦改用某些品牌奶粉以調整腸胃機能或者「止瀉」,這種說辭當然是大大的錯誤,相信絕大多數兒科醫師都有以上經驗,因此我們鄭重呼籲家長,遇大便變化有疑問時,應在兒科醫療院所進行就診 (觀察大便、身體檢查,有些還要實驗室檢查),才能決定是否真正有異常。當然,更不應任意停用母乳,反而破壞國家鼓勵母乳哺餵政策之美意。
「兒科醫師對嬰兒奶品的認知來自正式文獻報告」,而非「廣告」內容
不管是一般嬰兒奶粉或特殊嬰兒配方奶粉的臨床使用,都在國外經過人體試驗,方能得到衛生官署的核可。在此情形下,兒科醫師可以從著名的國內外文獻中得到清晰的了解其使用適應症,實驗組與對照組的收案條件,兩者使用後之症狀表現或不良副作用,以及重要的實驗室證據資料。
我們要提出的建議是,所有向衛署申請的特殊營養食品,都應該要有國內外人體試驗的結果,而也要要求廠商必須列附這些文獻資料,供消費者隨時參閱索取,而非只是像一些藥局只根據廣告內容做自行衍申式的說明,反會誤導父母親對某些奶品有不當的或錯誤的期待認知。必須如此做的唯一理由是,既然用來提供給嬰幼兒使用,就必須在最嚴格的安全標準要求下進行,才可保障他們的健康。
最後,我們以下列建議與原則,提供所有嬰幼兒父母做參考:
1.
切實了解目前經衛生署公佈核可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奶粉及各種營養補充品(前者有120項,後者有61項),可以自行上網查詢了解 (衛生署網站www. doh.gov.tw/indexl.htm),或者請您熟悉的兒科醫師協助提供複印資料,我們希望全國家長都可以人手一份。
2.
若到任何販賣場所,購買特殊嬰兒營養食品(注意包括一般嬰兒配方奶粉及其他醫療用奶品),都宜有兒科醫師的處方證明,才可放心購買。
3.
不要相信販賣場所提供的任何廣告資料,而應主動要求對方提出有關的國內外文獻原著資料,以及衛生署的相關核可認證資料。
4.
若為及兒科醫師診斷後,認定需改用已經衛署核可之某種特殊營養食品,家長便不必再被廠商的其他言詞所影響,應堅持原醫師處方建議為宜。
5.
絕對不要購買不在上述核可名單,或未經兒科醫師處方建議的嬰兒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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